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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晟律师宣讲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

  发表时间:2021年08月20日  点击数:329 次

  2021年8月20日下午,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魏聪唤律师走进宁夏凯宾斯基大酒店给在这里工作的小姐姐们,开展了一次生有动趣的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讲座。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内容紧贴群众生活,其中关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分别制,离婚冷静期规定,何种情况下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等等,都是大家关心的问题。魏律师以问答的形式让大家参与案例分析,带领大家从结婚、离婚、收养、继承等方面,结合自己经办的婚姻家事类的相关案件,深入浅出的进行了精彩的宣讲。凯宾斯基的小姐姐们个个聚精会神。讲座结束后,大家意犹未尽,纷纷表示愿意多听几次这样的讲座。

  结合此次讲座过程中大家感兴趣的话题,魏律师再跟大家聊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子女一方未经父母同意登记为夫妻共有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针对大家关注的问题,看完上面的法条结论也就出来了,父母赠与子女一方,子女未经父母同意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视为子女对赠与财产的处分行为,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婚后一方父母即使出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所以,购房前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就尤为必要了。如果购房前没有签订协议,那么可以在事后补签,也同样有法律效力。总而言之,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合出资方式律师提出如下建议:一种是全款出资,可以与配偶签订借名购房协议或者夫妻财产协议,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另一种是按揭购房,按揭购房中,因为婚后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想要将父母出资的部分区分,或者按照其他方式处分房产,最好是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后进行公证,避免产生矛盾。

  律师温馨提示:构筑温馨的小家是每一个人的美好愿景,但现实有时候往往会事与愿违。当您面对矛盾或者困惑时请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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