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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阻碍律师办案”纳入监督

  发表时间:2015年01月22日  点击数:2654 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了《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确定自今年10月至2015年6月,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的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

  根据方案,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在原有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基础上,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等三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由人民监督员启动相应监督程序。

  方案要求,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财物的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建立相应台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便于人民监督员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和发现监督线索。

  方案还建立了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和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机制。要求控申部门接待属于本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人、申诉人时,应告知其在控申部门处理完毕后,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并建议在查封、扣押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财务和文件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作为见证人并接受其监督。

  方案还明确,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然不同意的,可以要求组织案件监督的检察院复议一次。

  和此项改革相配套,最高检和司法部日前还发布了《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人民监督员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由检察机关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确定。

  北京试点监督员选任改革

  2010年10月最高检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至今,各地检察机关主要实行由上一级检察院和“选任委员会”两种方式选任人民监督员。

  为从根本上解决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最高检提出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的改革思路,并与司法部达成了一致意见。意见确定了北京、吉林、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宁夏为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省(区、市),并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设置、管理和选任机关、选任条件、选任程序。改革试点地区的检察机关同步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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