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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升级

  发表时间:2016年10月27日  点击数:11005 次

  为支持跨国公司进行外汇资金的有效运用,自2004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相关政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池”)的最大优势在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池内境内成员企业的外债额度可被集中使用,境内成员企业之间或境内成员企业与境外成员企业之间可相互拆放外汇资金以达到降低财务成本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于2015年8月5日印发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36号文”)。36号文对《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23号文”)进行了修订,其中最核心的变化为允许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额度实行与净资产规模挂钩的外债比例自律,突破了之前23号文采用投注差计算外债额度的规定。我们理解,跨国公司外汇资金池可以成为跨国公司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融资市场调解资金成本的极有利的工具。根据国家外汇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已有超过50家跨国公司正式开展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实际借入外债近10亿美元。

  一、跨国公司外汇资金池借用外债的优势

  相较于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及不适用区域性跨境人民币贷款特殊政策的中资企业,跨国公司在借用外债的规模和门槛上均具有较大的优势。

  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只能使用自身外债额度借用外债,不适用区域性跨境人民币贷款特殊政策的中资企业没有投注差,无法计算外债额度和举借外债。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各自的额度可以共享,任一成员企业可以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池的总额度内借用外债,成员企业可以利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池的总额度来弥补自身没有外债额度或外债额度不足的缺陷。

  二、36号文调整的主要内容

  1.36号文扩大了跨国公司的可借用外债规模

  在23号文下,采用投注差的原则计算跨国公司的外债额度,因此跨国公司中只有外资成员企业可以在投注差范围内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池贡献外债额度。在36号文下,允许中资成员企业利用自身净资产参与集中外债额度计算,同时允许有投注差的外资成员企业自行选择使用投注差或净资产参与集中外债额度的计算,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因此,跨国公司可借用外债规模进一步扩大。以下请见具体案例分析:

  假设:跨国公司A的外汇资金池内有外资成员企业B和中资成员企业C。外资成员企业B的投注差为300万美元及净资产为200万美元;中资成员企业C的净资产等值于200万美元。

  在36号文和23号文的框架下,跨国公司A的外债总规模如下表所示:

  36号文23号文

  外债总规模1. 外资成员企业B采用净资产计算其外债额度的模式下:

  跨国公司A外债总规模=200+200=400万美元

  2. 外资成员企业B采用投注差计算其外债额度的模式下:

  跨国公司A外债总规模=200+300=500万美元跨国公司A外债总规模=300万美元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可得知,相较于23号文的投注差外债额度计算原则,36号文的外债比例自律原则扩大了跨国公司的可借用外债规模。

  2.采用外债比例自律管理

  36号文充分借鉴上海自贸区、北京中关村、深圳前海和江苏张家港等地外债改革试点经验,允许企业在满足规定限额条件下自行借用外债。跨国公司可以在满足以下全部公式的情况下,自行借用外债:

  公式一跨国公司外债总规模≤Σ净资产*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公式二资产负债率≤75%

  初始时期,融资杠杆率为1,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外汇局可根据整体对外负债情况、期限结构、币种结构等对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进行调节。

  根据上述公式,跨国公司可以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池内一家(数家)成员企业的净资产之和的范围内自行选择金额申请外债额度。跨国公司的净融入外债资金不得超过跨国公司外债总规模。

  3.跨国公司外汇资金池项下外债资金结汇用途范围扩大

  根据以往外债结汇资金用途的法律规定,外债资金结汇不得用于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和进行股权投资,而36号文明确跨国公司外汇资金池项下成员企业借用的外债结汇成人民币后可以依法用于偿还境内人民币贷款和进行股权投资,由此扩大了外债资金结汇的用途和范围,跨国公司可以进一步优化流动资金的使用。

  4.跨国公司外汇资金池项下允许自主选择外债还款币种

  根据目前的外债政策,境内企业借用外债的签约、提款和还款币种须保持一致。36号文规定,跨国公司外汇资金池项下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因此,36号文为跨国公司的外债还款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5.对外支付购付汇相分离

  36号文允许跨国公司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对外支付购付汇的相分离使得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可以先选择多家银行进行购汇的询价,从中选择报价最优的银行进行购汇,购汇之后再通过开户银行对外进行支付。该项修订使得跨国公司可以最优的价格进行购汇,进一步降低其兑换成本。

  三、36号文的影响

  36号文为跨国公司的外汇资金管理带来诸多利好,最重大的利好是在以往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可借用外债规模,从而降低跨国公司的融资成本和资金使用成本,并较好地缓解跨国公司融资成本高的问题。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政策经历了不断深化的过程,其适用区域从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范围,外债额度计算从投注差原则到外债比例自律原则。36号文中的外债比例自律原则与外汇局2015年在北京中关村、深圳前海、江苏张家港等试点区域开展的外债宏观审慎比例管理相互呼应,均体现了外汇局外债管理理念逐步放开以及全方位推进外债管理改革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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